29 依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國小至大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
(C)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為年滿 15 歲之國民
(D)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科目為國文、英文、生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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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08), C(238), D(350), E(0) #594029

詳解 (共 10 筆)

#851595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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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98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等三科為原則)。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五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前三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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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97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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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124

第6 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國術射紙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英語。國術射隻鷹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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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145
第 6 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 、地理及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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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93
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學。

四、職業學校。

五、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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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118

第 5 條 n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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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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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109
第 2 條 n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n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n一、國民小學。n二、國民中學。n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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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112
第 3 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n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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