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贈與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C)受贈人因過失侵害贈與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D)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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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95), D(14), E(0) #653954

詳解 (共 2 筆)

#936943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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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840
民法 第 406 條(贈與之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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