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無效的法律行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B)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
(C)無權處分行為
(D)離婚時約定離婚後五年內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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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21), C(29), D(950), E(0) #653944
統計: A(189), B(21), C(29), D(950), E(0) #653944
詳解 (共 10 筆)
#1196314
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才是無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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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596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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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739
| 第88條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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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743
| 第170條 |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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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746
| 第118條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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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780
請問B、C,都是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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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95
我記得限制行為,單獨意思表示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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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517
問:(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不是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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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967
D.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終生不得與其他女子結婚】違反民法規範尊重當事人結婚自由之精神(白話翻譯:結婚自由是重要的人權,不可以約定別人不能結婚)無效。
不過,按照最近的法院實務見解,約定「男方若另立家庭或與人同居則需給女方貳佰萬元精神撫慰金」,則是有效的!理由主要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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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上的不同:約定「男方若另立家庭或與人同居則需…」,畢竟與「男方不得另立家庭」之記載有所區別。「不得另立家庭」明確禁止男方離婚後再婚,違反法律保障的結婚自由意志,而結婚關係到一個人建構家庭,影響層面擴及父母子女、親屬、繼承等關係,進而影響到社會的公共秩序,所以約定不得再婚,是無效的。反之,如果是前者—另立家庭要給付賠償金,則不是禁止男方再婚,並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雖然男方可能會因為要負擔賠償金而不敢再婚,而產生限制男方再婚自由的效果,但考量男方的職業是醫生,收入豐厚,給付兩佰萬元的賠償並不會對他造成重大的不利效果,此賠償金仍在男方可負擔的範圍,所以男方仍可自由決定再婚與否
結論:若只約定「終身不得結婚」,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為無效的約定。但若是約定「再婚要給付賠償金」,加上賠償金額是屬於合理、對方可負擔的範圍,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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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oylaw.com.tw/servicestxt.php?cid=0206&n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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