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契約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B)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終止權之行使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C)契約終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D)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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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8), C(180), D(53), E(0) #653942
統計: A(28), B(88), C(180), D(53), E(0) #653942
詳解 (共 3 筆)
#1029790
解除契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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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148
查民法第263條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258及260於終止契約準用
民法第258第1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A
民法第258第2項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B
民法259無準用。c
民法260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
258及260於終止契約準用
民法第258第1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A
民法第258第2項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B
民法259無準用。c
民法260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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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969
1所謂「撤回」指的是,當意思表示尚未到達相對人。亦即,法律行為根本尚未生效時,表意人可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以阻止效力發生。
2撤銷權的行使,則是法律關係已經生效後,因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關係生效前或生效當下,因某些原因(如發生錯誤)而依法賦予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行使撤銷權(口頭或書面皆可)後,法律關係將溯及既往失效。
3解除權相較撤銷權,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解除權可能是當事人單方或雙方行使,但撤銷權為單方行使之權利,而撤銷的原因通常發生在雙方為法律行為前或當下(受詐欺、錯誤)。兩者的法律效果則相似,皆為溯及既往消滅原來的法律關係,使法律關係自始無效。解除權在法律有規定外,契約之當事人也得合意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解除契約」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
4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終止權相較解除權,則係指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得行使終止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法律關係向後消滅,通常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中(如租賃、雇傭契約)。然而,應注意行使終止權之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以免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因此,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終止以前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解除權的效力將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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