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遺產稅與贈與稅之申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產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死亡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B)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C)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分別申報
(D)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後,毋須通知依限申報,得逕行核定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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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11), C(9), D(3), E(0) #395330
統計: A(37), B(111), C(9), D(3), E(0) #395330
詳解 (共 4 筆)
#1494570
我想重點是要超過免稅額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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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24
想請問關於贈與稅申報的問題~
如果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
如果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
那依遺贈稅法
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第19條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那麼不就應該是每次贈與行為後都要申報嗎?
而只是每次計算稅額時得以扣掉先前已繳的贈與稅額。
那麼C選項為什麼不對呢?
> < 好困惑呀,煩請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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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040
合併計算而申報
就等同合併申報了
條文後面是在說明當次稅額
請參考:
贈與人在同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該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
http://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9/856330953318422534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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