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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58681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58681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5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B)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主計機關指派人員處理之
(C)各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D)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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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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