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段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不可建築用地者,得為區段徵收
(B)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
(C)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
(D)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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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6), C(14), D(73), E(0) #282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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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96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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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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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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