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鐵路法第 21 條,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營餐飲、觀光旅遊係屬下列何項?
(A)鐵路運輸之碼頭運輸
(B)鐵路運輸所需設施設備之修護與製造
(C)鐵路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D)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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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9), C(21), D(2741), E(0) #2779966
統計: A(16), B(19), C(21), D(2741), E(0) #2779966
詳解 (共 5 筆)
#5248142
題幹出自鐵路法第二十一條
今年二十一條考兩題
(第四題跟第十五題)
二十一條常考的是五個附屬事業
這題是舉例經營項目來考是對應哪個附屬事業
可參酌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第二條第二項
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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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916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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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579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2條
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第2條
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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