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罰鍰,有關該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C)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D)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統計: A(206), B(129), C(4353), D(352), E(0) #2510787
詳解 (共 5 筆)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落實保障人身自由,將「易以拘留」相關規定刪除,使逾期未完納罰鍰的行為人,免於遭受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維護人權。
提案黨團指出,依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規定,行為人逾期未完納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此部分除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也違背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此外,公法上金錢上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相關規範於行政執行法已相當健全,本法涉及罰鍰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之。
但對於因經濟能力不佳或其他事由而不能及時完納的被處罰人,分期繳納可以使其獲得寬限,為舒解政府與輕微違規人間的緊張關係,應賦予警察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因此本次修正僅刪除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關於易以拘留的部分及同法第21條拘留折算方式的規定,條文中有關經濟不佳的被處罰人可分期繳納罰鍰的部分,則予以保留。
因此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不得聲請易以拘留,是依同法50條移送行政執行。
答案應變更為 D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罰鍰」執行的相關規定。我們來逐一分析各選項:
· (A)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正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B)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正確。依據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 (C)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錯誤。依據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但請注意,本法在民國 110 年(2021 年)修正時,已經刪除了「易以拘留」的規定(大法官釋字第 808 號解釋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不過,如果以這份考卷的年份(109 年)來看,當時的法條是「得聲請易以拘留」。但這題會選 C 的真正關鍵在於選項 (D)。
· (D)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正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第 4 項(現行法)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這裡的「應」代表強制性。
為什麼選 (C) 錯誤?
雖然在 109 年考試當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有「易以拘留」的規定,但當時的法條文字其實是「得聲請易以拘留」。而選項 (D) 在該次修法前後,皆明定「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因為 (D) 是絕對正確的義務,而 (C) 在實務上及現行法規中已經被「移送強制執行」取代,且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相較之下 (C) 的敘述在法理與現行制度上是完全錯誤的。(註:若以現行 110 年修正後的法規來看,(C) 絕對是錯的,因為已經沒有易以拘留的規定了)。
總結:
警察機關對於逾期不完納罰鍰的案件,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而不能直接聲請易以拘留(現行法已無此規定)。因此選項 (C) 是錯誤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