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因免刑而應處以行政罰者,裁處權時效自免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判決撤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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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5), C(53), D(162), E(0) #2938227

詳解 (共 7 筆)

#565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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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222
行政法罰 第27條
1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A)
2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B)
3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C)
4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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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626
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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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973
D-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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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714
(A)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 (B)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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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790

(A)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
(B)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C)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其後不服行政機關之決定,當事人得進一步提起行政爭訟。
但是,聲明異議之法律性質為何?究竟是「相當於訴願」、「法定特別救濟程序」、抑或訴願之先行程序?
這次聯席會議決議,認為是「相當於訴願程序」。
故聲明異議後,無須提起訴願,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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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324
行政罰法第27條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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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0546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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