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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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瑋 國一上 (2015/06/17)
選項(A),民法第824條第1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選項(B),民法第 829 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選項(C)(D),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選項(C)為錯誤。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每一分別共有人所享有之所有權的比例(民法第817條)。而分別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權(應有部分),其權利內容與性質和一般所有權沒有大不同,只是量的差異。因此,在共有物(一個完整的所有權,亦即全部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的總和)上,每一分別共有人均得本於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地位,單獨行使其權利而且行使權利的範圍,可以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不因共有人僅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而受影響。 |
3F Arewd Gold 大一上 (2019/12/21)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3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
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
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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