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
(B)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C)《憲法》第 77 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
(D)行政機關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牴觸《憲法》「懲戒一元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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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1), C(254), D(1243), E(0) #323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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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B)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C) 《憲法》第 77 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111年憲判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24日

理由

.... 

    系爭規定一至三所定由行政機關行使考績丁等免職權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亦可依上述步驟予以分析、判斷:(1)此等免職權之性質究屬行政權或司法權?(2)此等免職權適合或應由行政或司法機關行使?(3)此等免職權如依聲請人之主張,僅得由司法權為第一次決定,而有所謂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是否會違反上述制衡之界限? 

1.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固有核心權限(B)

    法令政策之執行是行政機關之核心權力領域。行政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行政事務,除需有財政預算之支持外,另有賴人事始足以實現行政任務。無人即無行政,人事權為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

....

2. 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A)

.... 

(二)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

....

1. 憲法第77條規定並懲戒一元化」(D)之意旨或效果

....

    換言之,憲法第77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C),亦非要求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之第一次決定機關。聲請人主張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致所有公務員之免職,包括向來屬行政懲處之免職,均須由法院作成第一次決定,而有所謂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實難以成立。 

(D) 行政機關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牴觸《憲法》「懲戒一元化」原則❌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1. 判決理由指出,《憲法》第 77 條規定並無「懲戒一元化」的意旨或效果,不容許行政機關行使具有免職效果之行政懲處權。
  2. 判決明確承認行政機關得依考績法行使考績免職的行政懲處權
  3. 因此,行政機關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並不牴觸懲戒一元化原則(甚至憲法法庭否定了懲戒一元化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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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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