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B)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C)《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確認行政權包括免職權
(D)《憲法》第 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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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34), C(367), D(1948), E(0) #3073527
統計: A(178), B(134), C(367), D(1948), E(0) #3073527
詳解 (共 5 筆)
#6099313
第35段中有提到
憲法第77條規定並無「懲戒一元化」之意旨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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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9687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84條之規定。
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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