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某甲兼領有藥師證書及藥劑生證書,當受懲戒廢止藥師證書時,其藥劑生證書一併廢止
(B)執業執照之廢止,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C)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D)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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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299), C(288), D(179), E(0) #2404011
統計: A(262), B(3299), C(288), D(179), E(0) #2404011
詳解 (共 10 筆)
#4867488
簡單記憶 當初跟誰申請的就誰負責
執照: 跟地方申請的,所以被處罰由地方負責
證照:跟中央申請的,所以由中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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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7757
藥師懲戒委員會考點
- 移送by公會or主管機關
- 設置:<100人的縣市,由中央主關機關設置,>100縣市設置
- >1/3社會法律人士
- 不服→20日內請求覆審
-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關機關設置
- 作成決議
- 1/2出席, 1/2同意
- 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2/3出席,2/3同意
- 執行懲戒決議
- 縣市:警告、停業、進修、廢止執業執照
- 中央:廢止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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