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領得藥師證書後第六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B)藥師申請停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C)藥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
執照應更新日期
(D)藥師因執業異動,中斷執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申請執業時,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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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544), C(5971), D(461), E(0) #1943384
統計: A(528), B(544), C(5971), D(461), E(0) #1943384
詳解 (共 10 筆)
#3373085
(A)領得藥師證書後第六年五年內,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B)藥師申請停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C)藥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D)藥師因執業異動,中斷執業達一個月以上者,(如沒有超過兩年)於再行申請執業時,不用附學分
216
2
#3376337
補充3F
(D)需檢附20點以上繼續教育學分
以下節錄自
|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四條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
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120點)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
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120點)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醫事人員於下列各目日期前,已取得各該類醫事人員證書,且逾該日
期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於具有多重醫事人員或兼具有師級及
生(士)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須分別均逾二年。
二、醫事人員於下列各目日期前,已取得各該類醫事人員證書,且逾該日
期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於具有多重醫事人員或兼具有師級及
生(士)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須分別均逾二年。
27
2
#4160177
這題題幹是藥師法,題外話:藥事法的部分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
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14
0
#4926332
補充
藥商停業/歇業─發生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藥師生、醫療機構停業歇業─30日內報請備查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