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藥師法之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決議有違反法令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得由主管機關警告
(B)得由主管機關撤銷
(C)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
(D)得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統計: A(280), B(564), C(4005), D(1368), E(0) #1740091
詳解 (共 10 筆)
延伸一下 也是近兩年考的
50.某保險特約藥局無正當理由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管制藥品處方箋之調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B)依藥師法之規定,處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懲戒處分
(C)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終止特約
(D)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停止調劑6個月
這題的B懲罰是懲戒委員會的罰則 但是懲戒委員會沒有罰關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調劑的項目 所以也不能選(樓上有整理)
如果要藥師法來罰 要用這條
違反藥師法第12條,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調劑
--->處2000以上10000以下罰緩
再次違反情節重大或情節重大者
--->得廢止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用全民健康保險法是這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0條(處罰)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70條(保險對象就醫之權益)【相關罰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
*公會v.s懲戒委員會
| 藥師公會 | 懲戒委員會 | |
| 法源 | 藥師法 |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 規定 | -藥師公會分設直轄市及縣(市)公會,各級藥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級政府所在地,如因特殊情形,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得不設虞各級政府所在地。 -各級藥師公會由人民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地方政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的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 |
*懲戒
| 藥師會被懲戒的事由 | 懲戒方式 | 執行懲戒 |
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 業務上有重大或重複過失行為 明知為禁藥或偽藥仍販賣 利用業務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藉其藥事專業身分偽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而購買之虞者 違反藥學倫理規範 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 警告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m~1yr 廢止執業執照 廢止藥師證書 (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鄉牴觸者得合併) | 藥師懲戒委員會 |
依據四樓延伸,感覺上應該是:
藥師公會得知自己的會員犯了藥師法第21條→移交給由公權力設立的藥師懲戒委員會決定怎麼處罰→依處罰不同給中央or地方政府接手實行
懲戒委員會像法官,中央or地方政府像劊子手,這樣
但實際上以上這些敘述都不切題,應該如最佳解&7F所說,用藥師法第38條處理
小想法,請多多指教。
4F執行懲戒那邊好像不太對
藥師懲戒委員會只是負責處理懲戒事件
但藥事懲戒委員會所定的處罰應該是別的單位。
- 警告(感覺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m~1yr(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廢止執業執照(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廢止藥師證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Ref:藥師法第 25 條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人民團體法
~1~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最佳解是藥師法-38條 才對喔
求解答~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