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藥師執業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方可停業
(B)藥師變更執業如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C)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
所外執行業務
(D)藥師應親自主持所經營之藥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92), B(541), C(536), D(200), E(0) #1740088
統計: A(4592), B(541), C(536), D(200), E(0) #1740088
詳解 (共 10 筆)
#2832072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181
2
#2920636
藥師法第11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
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57
1
#2801670
9 下列有關藥師執業之規定,何者錯誤?
(A)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B)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C)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D)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 此限
38
3
#3476876
<補充C選項及3樓>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3 條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31
1
#4153283
17.下列有關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B)藥師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方得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C)藥師於藥商執業者,不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D)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考量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
2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