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警察無法查證人民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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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5)
V(A)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B) 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一小時 3小時 V(C)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V(D) 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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