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程序為何?
(A)行政訴訟
(B)復審
(C)申訴、再申訴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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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036), C(892), D(361), E(0) #136401
統計: A(120), B(3036), C(892), D(361), E(0) #136401
詳解 (共 10 筆)
#113225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120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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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22
『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申訴再申訴
行政『處分』→復審
行政『處分』→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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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57
復審是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做出之人事行政處分,足以改變該公務人員身分時可提起,相當於訴願,如:被記兩大過免職處分,這足以改變他原本是公務人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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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087
公務人員的複審相當於一般人民的訴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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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76
複審是被行政處分所提出的(再審一次)
申訴與再申訴是不滿於管理或工作條件之類的(申訴自己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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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97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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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804
此題B答案有誤複審不等於復審
應修正成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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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74
複審打錯字了~應為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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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732
請將B選項的"複"改成"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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