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
程序為何?
(A)行政訴訟
(B)復審
(C)申訴、再申訴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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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46), C(63), D(38), E(0) #144716
統計: A(17), B(246), C(63), D(38), E(0) #144716
詳解 (共 4 筆)
#109733
"公務員"對於行政處分違法不當的救濟為復審(相當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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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40
訴願應該指一般公民對於行政之判決有違反憲法及法律,向原審查機關單位提出訴願,若再不服就是走行政訴訟。
但這題點在公職人員,只能向原審查機關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條款25條』!
但這題點在公職人員,只能向原審查機關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條款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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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20
行政處分不當不是應該先提起訴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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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706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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