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得拒絕刊登→並沒有強制規定要拒絕。媒體為了收視率是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刊登。
付費廣告原則上仍有以下幾點必須注意:1、媒體雖屬公共財本質,但經營者為維持經常支出,對使用者適當收取費用仍理所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媒體不得干涉或介入表現自由,拒絕刊登特定意見的廣告,否則即屬侵害表現自由的行為。2、對於意見廣告,若有不同意見要對其反駁,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亦應接受其刊登廣告。3、意見廣告的內容,若涉及「明顯」的虛偽事實、侮辱、毀謗等言論,媒體應該拒絕刊登,否則刊登媒體亦須與廣告者共同承擔民刑事責任。4、對於運用巨大組織力及財力,大量且長期刊登意見廣告,企圖影響輿論的情形,媒體得限制其刊登次數,以免使媒體成為強勢財團及政治勢力的工具。5、選舉期間的政黨及候選人刊登意見廣告,原則上應立法限制其次數及數量,以免造成金權影響政治地位的平等。類似台灣未立法規制的情形下,媒體基於公共責任亦應予以平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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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種廣告中,媒體得拒絕刊登的是:(A)批評政府的廣告(B)不同政治主張的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