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吳君具有中華民國與美國國籍,請問經核准後其可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縣府勞工局科員
(B)縣立國中教師兼任總務組長
(C)原子能研究所副所長
(D)社教館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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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36), C(259), D(77), E(1) #164656

詳解 (共 10 筆)

#754832
縣立國中教師兼任總務組長 就是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經核准可以擔任

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則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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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42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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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19
國籍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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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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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 You (2012/09/12 13:54):2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五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二人,襄理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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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26
還是看不太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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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12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C)原子能研究所副所長<--這個不算在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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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763
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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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146
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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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03

是因為兼總務所以可以,但兼行政就不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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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232
來自哪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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