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 其效力。法律上稱為:
(A)視為
(B)推論
(C)擬制
(D)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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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456), C(214), D(3362), E(0) #1309589

詳解 (共 3 筆)

#1461736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推論(也稱為系理)指能夠「簡單明了地」從前述命題推出的論斷,推論往往在定理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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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345
「推測」當事人的意思,為推定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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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923

視為(擬制)-當作:立法者基於特定的立法目的,直接規定特定情況一定會發生特定效果,但這個效果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


推定-假設:主要是為了避免舉證的麻煩與困難,所以法律先預設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以推翻這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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