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消防機關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 員查詢,拒絕前述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甚或破壞火災現場者,依行為輕重可處多 少新臺幣罰鍰?
(A) 3 千元以下
(B) 6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C)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D)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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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56), C(99), D(33), E(0) #1781382

詳解 (共 7 筆)

#2821787
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一、罰則:行政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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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666
消防法 第43條 (火災現場來亂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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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054
修法囉修法囉修法囉修法囉修法囉修法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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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953
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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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301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43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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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內容如下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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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422
n第 43 條n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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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629

為了調查及鑑定火災原因,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可以派員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查,並採取及保存相關證物,同時也可以向有關人員查詢。在火災現場尚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其完整性,必要時可以進行封鎖。

如果拒絕依據上述規定所為的勘查、查詢、採取、保存行為,或者破壞火災現場者,根據《消防法》第 43 條規定,將處以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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