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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消佐班(1、2類)◆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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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消防機關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 員查詢,拒絕前述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甚或破壞火災現場者,依行為輕重可處多 少新臺幣罰鍰?
(A) 3 千元以下
(B) 6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C)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D)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警大消佐班(1、2類)◆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
107 年 - 107中央警察大學_消佐班第22期(第1、2類):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6868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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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9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李泓毅
國二上 (2018/05/29)
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一、罰則:行政罰二、...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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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煞氣的華
高一下 (2024/02/13)
修法囉修法囉
修法囉修法囉
修法囉修法囉
修法囉
修法囉
修法囉
修法囉修法囉
修法囉
六千-10萬
檢舉
6F
一起塞爆竹山
高三下 (2024/03/26)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43條
拒絕依第
二十六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第26條內容如下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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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消防機關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