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違反規定者應作何處罰?
(A)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應予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D)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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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1284), C(18), D(17), E(0) #439865
統計: A(355), B(1284), C(18), D(17), E(0) #439865
詳解 (共 3 筆)
#3552261
只要你把是誰該繳罰金,在去想輕重罰則,會比較容易清楚的留下印象
※經紀業之罰則
較輕的行為『罰3-15萬』
§12- 經紀人名冊未送主管機關
§18- 證照未揭示於明顯處所
§20- 報酬標準未揭示
§24-1-實價登入未申報
§24-2-仲介應提供之服務規定
§27- 檢查業務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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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的行為『罰6-30萬』
§7第六項-違反論理規範
§11-經紀人之人數不足
§17-雇用無照經紀人
§19第一項-賺取差價
§21第一項-未簽委託書即銷售
§21第二項-廣告內容不符事實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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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處分
§7第三項-未依規定存繳保證金
§7第四項-違反保證金存繳辦法
§8第四項-保證金逾期(一個月)未補足
經紀人員之罰則
經記『申誡』之事由
§16-經紀人專任一處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23-未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25-洩露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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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六個月到三年 (罪大惡極條款)
§19第一項 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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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處罰
申誡三次,停業處分六個月到三年
停業處分累積超過五年,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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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397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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