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稱為: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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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50), C(40), D(4), E(0) #252988
統計: A(37), B(850), C(40), D(4), E(0) #252988
詳解 (共 3 筆)
#13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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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是否轉移 |
是否有隸屬關係 |
行政行為之機關 |
救濟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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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任 |
發生轉移 |
上級委任下級 |
受委任機關 |
受委任機關/其直接上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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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辦 |
發生轉移 |
上級委由地方 |
受委辦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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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託 |
處理權&執行權轉移 管轄權不發生轉移 |
同一行政主體 ,但不相隸屬 |
[視為]委託機關 |
原委託機關/其直接上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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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託 |
發生轉移 |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 |
受託人自己名義 |
原委託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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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 |
不發生轉移 |
相互協助關係 |
請求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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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 |
不發生轉移 |
行政機關與私人 |
行政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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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355
(A)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稱為:委託
(B)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任
(C)「委辦」係指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並以下級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使該權限,但該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均係代表不同之行政主體
(D)地方制度第76條第Ⅰ項(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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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513
15.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稱為:
(A)委託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B)委任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委辦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D)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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