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警察對於意圖自殺者加以管束,以救護其生命,是何種行政執行方法?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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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Madao 研二下 (2019/07/22)
一、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 1 .直接強制: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由執行機關對其人或其物,使用人身實力、輔助器具或武器,以實現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之執行方式者。換言之,直接強制乃執行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直接就其身體或財產,加諸「物理上之實力」,使其產生與履行相同之狀態。 2.即時強制:又稱「警察強制」或「立即強制」,此概念初由警察法中發展而成,故又可稱「警察法上之即時強制」。係指前提上,並無一應強制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之存在,而是為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且有即時處分之必要時,此時行政機關於法定權限範圍內,所採取之強制措施。 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 1.是否以不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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