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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警察對於意圖自殺者加以管束,以救護其生命,是何種行政執行方法?
(A)即時強制
(B)急速處分
(C)暫時處分
(D)直接強制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udy10211 國一下 (2014/02/05)
我把A和D搞錯以下為本人的小見解: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並無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仿似強制執行的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處理與控制之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應請參閱行政執行法第36條直接強制:當人名.....看完整詳解
4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9/02)
B跟C是來亂的嗎?有這兩種嗎?
5F
Madao 研二下 (2019/07/22)

一、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

1 .直接強制: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由執行機關對其人或其物,使用人身實力、輔助器具或武器,以實現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之執行方式者。換言之,直接強制乃執行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直接就其身體或財產,加諸「物理上之實力」,使其產生與履行相同之狀態。

2.即時強制:又稱「警察強制」或「立即強制」,此概念初由警察法中發展而成,故又可稱「警察法上之即時強制」。係指前提上,並無一應強制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之存在,而是為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且有即時處分之必要時,此時行政機關於法定權限範圍內,所採取之強制措施。

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

1.是否以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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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考上了 大一上 (2020/04/05)
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差別在於「執行名義」。
直接強制:以未履行行政法義務為執行名義。
即時強制:為防止犯罪、危害、避免急迫危害,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可依職權即時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

15.警察對於意圖自殺者加以管束,以救護其生命,是何種行政執行方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