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郵政法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其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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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8), B(11367), C(486), D(875), E(0) #173051
統計: A(638), B(11367), C(486), D(875), E(0) #173051
詳解 (共 2 筆)
#215748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變造之物、收集或交付他人使用。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treponse-100000614130022.htm#ixzz1c3gE7G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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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216
郵政法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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