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郵件補償之積極條件(郵件得請求補償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B)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C)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D)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或被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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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 B(324), C(502), D(11050), E(0) #173044
統計: A(609), B(324), C(502), D(11050), E(0) #173044
詳解 (共 10 筆)
#128565
(D)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或被竊時→ 掛號郵件是全部遺失才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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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66
郵政法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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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07
我個人想法是郵件處理規則第67條是指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在領補償金的時候寄件人可以申請其他已付資費退費。
但是如果是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可以申請補償,但是其他已付資費不與退費。
(所以這條只是要補充郵政法第29條的補償的部份,讓人家知道其他已付資費在全部的狀況下是可以申請退費的)
但是如果是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可以申請補償,但是其他已付資費不與退費。
(所以這條只是要補充郵政法第29條的補償的部份,讓人家知道其他已付資費在全部的狀況下是可以申請退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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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782
修正一下,處理規則67的重點在於退回郵資的條件。要"全部"遺失、被竊或毁損才退郵資,"部分"或"一部"是不退郵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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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674
107年12月5日修正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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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989
報值 保價不是也算掛號嗎 所以毀損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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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780
處理規則67的重點在於退回郵資的條件。要"全部一"遺失、被竊或毁損才退郵資,l"部分一"或、、"一部、"是不退郵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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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854
樓上已有解答囉(郵政法第29條),是除了報值 保價 包裹以外的各類掛號郵件,所以是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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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510
謝謝你的回答~這兩條我比對了好久,覺得有點矛盾,你這樣解釋我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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