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郵政法規定於何種情形下,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A)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寄物品者,並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
(B)適用優惠資費之郵件
(C)無法投遞之郵件
(D)誤封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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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48), B(55), C(89), D(139), E(0) #173039
統計: A(13348), B(55), C(89), D(139), E(0) #173039
詳解 (共 4 筆)
#415143
第 10 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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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503
依郵務營業規章
(c)無法投遞之郵件
第 二百零三條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第 二百零四 條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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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26
郵政處理規則39條 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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