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公營造物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政主體為特定目的而設置
(B)社會保險機構為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
(C)港口屬於服務性營造物
(D)榮民之家法律性質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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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85), C(107), D(179), E(0) #1545119
統計: A(27), B(585), C(107), D(179), E(0) #1545119
詳解 (共 5 筆)
#6324392
| 裁判字號: | 109年重訴字第 16 號 | |
| 要 旨: |
公立國民小學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達成教育國民之公共行政目的,
將人與物作功能上的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依據所設置之文教性營造
物;且辦理國民教育所需之經費及校地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
算支應及依法撥用或徵收。因此,營造物可分為「有權利能力之營造物」
與「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兩者;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其本身屬行政主
體之一部分,不具有獨立之地位或法人格。 社會保險機構應是有權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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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854
公營造物是 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特定目的,將人【公務員】與物【公物】作功能上結合,制訂法規做為組織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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