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A)行政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行為
(D)確定計畫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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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73), C(11), D(15), E(0) #1545126

詳解 (共 2 筆)

#220319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訴字第115號判決: 依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民間機構就公共建設具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公告予以強制接管該公共建設,並對外創設該公共建設經營權與管理權移轉之法律效果,強制接管本於公權力主體行使之高權行為,性質上自屬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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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000
「強制接管」是本於公權力主體行使之高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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