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一般來說,民法考量到法律關係變動茲事體大,為了整體社會的穩定,關係 越早確定越好,因此預定出一個較短的時間區段,稱為除斥期間或預定期 間,當事人須在期間內做出撤銷或補救行為,逾期權利歸於消滅。下列關於 民法「消滅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會因時 效而消滅
(B)一般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 務人因不知而為給付者,事後得請求返還
(D)消滅時效得因債權人之請求履 行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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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6), C(11), D(141), E(0) #3136402

詳解 (共 3 筆)

#5947148

消滅時效,是民法債權上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由此可知,(A)親權屬於身分權,考量的是彼此身分關係的存在與否,不會因時效而消滅。其次,(B)根據民法第125條之規定,一般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再者,(C)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是故,債務人因不知而為給付者,事後不能主張返還。最後,(D)根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資料來源:雷皓明 、張學昌(2022年11月18日)。什麼是消滅時效?。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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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親權不會因為時效而消滅 (B)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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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9877
這是一道關於民法總則中「消滅時效」(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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