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A)四個月
(B)五個月
(C)六個月
(D)七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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