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下列何者
之有關規定?
(A)民事訴訟法
(B)強制執行法
(C)行政訴訟法
(D)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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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9), B(1664), C(364), D(265), E(0) #2902543
統計: A(659), B(1664), C(364), D(265), E(0) #2902543
詳解 (共 8 筆)
#541279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0: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補充: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8: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補充: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8: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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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819
行政執行使用的東西還是想要幹嘛都是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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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464
個人筆記?參考,順便複習。
行政執行法:何時準用「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民事訴訟法」:抗告(行政執行署、義務人對管收或拘提之裁定不服,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得於「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異議之訴)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拘提、管收除本法另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
3、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準用「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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