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專利法第 81 條規定,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
舉發,關於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待證事實不同,即使證據相同,仍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 舉發聲明中所載之請求項、舉發事由及證據所構成之爭點經審查不成立
者,必須於審查確定後,任何人復以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始有
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 舉發人於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提出新證據,
經審理認無理由者,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 同一專利權業經審定舉發不成立,但經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重為審查
者,則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