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下列那些做法最符合該條文的意涵?
①各縣市社區大學廣設外籍新娘研習班、識字班及文化生活等課程 ②國人依收入多寡,繳交不同的醫療保費,看病時接受同等的醫療照護 ③國人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權利 ④經大法官釋憲後,內政部放寬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統計: A(3073), B(1057), C(1177), D(364), E(0) #159788
詳解 (共 10 筆)
信不信仰宗教之權力是宗教自由 這跟第七條平等原則比較無關
役男出境放寬限制主要是涉及遷徙自由
①我想了很久為什麼會對,但是卡很久都還是無法真正理解,請教朋友被點出來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太著重在字面上的解釋了,有學法學大意還犯這種錯誤實在不太應該。
不管有沒有學法學大意應該都要知道比較好,那就是憲法上所謂的平等除了形式上平等(齊頭式)還包括了「實質平等」,實質平等就是憲法允許依照情況不同給予合理的差別對待,以後只要講到憲法上的平等,腦海中請馬上浮現出「形式平等+實質平等」。
對憲法上平等意義作的解釋可參照釋字第596號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後半段省略)
回到①來看,「各縣市社區大學廣設外籍新娘研習班、識字班及文化生活等課程」是針對在台灣屬於比較弱勢的外籍配偶在文化上、語言上適應不良等方面,開設課程以幫助這些人融入台灣生活,替弱勢的人提高他們的能力、適應性,使其接近普遍一般人的生活水準,所以是符合憲法上的平等意義(實質平等)的。
至於保障的範圍我想並非僅侷限在法律有規定而已,憲法針對下位法要求符合平等原則,至於非法律硬性規定方面我認為當然也包括在憲法平等意義範圍內,非法律硬性規定的方面若能切合平等原則,也更能彰顯憲法上平等之意義。例如憲法上的自由也並非僅包括憲法本身列舉(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或法律有規定到的部份才有保障,凡是合理範圍內的自由皆屬憲法所保障!
如有錯誤還煩請高手指出了^^
(1)不分種族
被保險人分類是依據職業作為投保單位
第十八條規定:保險費是依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而投保金額是以薪資或營利所得等等收入作為依據
所以兩者沒衝突
①各縣市社區大學廣設外籍新娘研習班、識字班及文化生活等課程
→是憲法第7條所保障平等權的真正意涵,追求一種實質、相對的、基於事物之不同而得加以不同處理的真平等
②國人依收入多寡,繳交不同的醫療保費,看病時接受同等的醫療照護
→是憲法第7條所保障平等權的真正意涵,追求一種實質、相對的、基於事物之不同而得加以不同處理的真平等
③國人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權利
→個人的信仰自由不受干涉
④經大法官釋憲後,內政部放寬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大法官對於人民的遷徙自由之限制,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