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非常喜愛乙持有之手錶,惟因個性不敢直接開口,乃寫信給乙,表示願用 1 萬元購 買該手錶,不料信件到達乙住處前一天,甲因病猝逝。請問該要約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後方生效力
(C)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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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64), C(73), D(163), E(0) #146959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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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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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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