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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0.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丙住處,將丙之一腳砍斷,迅速逃離現場。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B)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
(C)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重傷罪
(D)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未遂犯 .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郭竹修 小四下 (2013/03/15)
可是主觀上有重傷害故意,客觀上有重傷害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3F
9月四等警察 加油 高雄 大二上 (2021/01/12)
28上1098
不以驗段時判斷是否喪失機能,要以經過能診治恢復原狀 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祇減衰其效者,仍不得為為重傷


幸未造成殘廢
(但也是喪失機能 不能恢復原狀 無法參加田徑

而且是被砍斷 不是說骨折


這樣說法不知道行不行的通
24F
黑不拉幾 大一上 (2021/08/21)

109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判決(2020年9月29日)

http://www.prosecutors.org.tw/NewsContent.aspx?id=12129&type=4

「如何」及以「何時點」作為判斷1 目或2 目之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而達重傷害程度?以「毀敗」而言,若傷害已造成1 目或2 目脫離本體或根本無法治療之程度,自無須考量後續醫療之結果,直接即可認定為重傷害

至1 目或2 目傷害是否達於「 嚴重減損」程度,則應參酌醫師之專業意見、被害人實際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能否「參與社會」、 「從事生產活動功能」或「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等社會功 能(或是社會適應力)綜合判斷之,且不以傷害初始之驗斷 狀況為標準,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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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F
e120247666 大一下 (2022/05/21)

真實案例
朱X璋,持刀砍斷王的腳筋,地檢認為王傷後醫治已回復部分功能,未達法定的重傷害程度,予以駁回。
檢方認為,重傷害是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且依最高法院判決,如經診治後雖不能回復原狀,僅只減衰其效用,就不算重傷;且高院曾請台大醫院鑑定,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其左上肢、左下肢機能之重傷程度,不算重傷害。

我覺得既然傷害未達法定重傷之程度,正犯還是應該論以普通傷害罪,教唆犯依限制從屬性之原則論以教唆普通傷害罪,至於教唆重傷害的部分,應成立重傷害之未遂教唆(現行法下不罰)

150.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