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讓與財產的契約? (A) 買賣 (B) 互易 (C) 贈與 (D)..-阿摩線上測驗
3F riven chang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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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湘 國三下 (2018/12/14)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 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