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n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19.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