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涉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阿摩線上測驗
1F Tu Jia Yuan 高三下 (2018/05/08)
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n 未消滅。n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n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n 害行為屬實。n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n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n十、知悉服務學... 查看完整內容 |
2F niw.starlin 大一下 (2022/03/26)
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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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蝸 大三下 (2024/04/25)
第 22 條 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