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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公職人員,指民意代表及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以內親屬
(C)所稱利益,指財產上利益,不包括非財產上利益
(D)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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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竣宇 高二上 (2017/04/22)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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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upeiyi56 國三下 (2019/01/05)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   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4條(利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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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稱公職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