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公布釋字第791號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原本題目:5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關於刑法通姦罪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B)性行為之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C)性行為之自由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D)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以罪刑相加,限制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修改成為5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關於刑法通姦罪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B)性行為之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C)性行為之自由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D)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以罪刑相加,限制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 (E)已刪除
【已刪除】5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關於刑法通姦罪的說明,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