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3下列何者不是縣市民之權利?
(A)對地方公職人員有創制複決之權
(B)對地方教育文化事項有依法享受之權
(C)對地方公職人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D)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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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5), B(152), C(215), D(27), E(0) #692352
統計: A(1995), B(152), C(215), D(27), E(0) #692352
詳解 (共 6 筆)
#4034243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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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159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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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981
A選項有錯字「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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