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A)要求賄賂 (B)交付賄賂 (C)期..-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BANANA 高三下 (2017/09/27)
刑法121條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貪汙治罪條例11條 (違背、不違背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貪汙治罪條例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