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任一欠缺則票據無效。)
匯票,本票:①發票人簽名②表明票據種類文字③特定金額④發票年月日⑤無條件支付文字
支票:①~⑤項+⑥付款人⑦付款地
61.下列何者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到期日 (B)受款人 (C)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