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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2.甲執有乙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記載為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台中市,請問: 該支票之法定提示付款期間之末日為何?
(A) 9 月 7 日
(B) 9 月 8 日
(C) 9 月 15 日
(D) 9 月 16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1111111 高一上 (2017/01/20)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2F
relita0322 國三下 (2017/11/17)

例如:Ex:台東vs 花蓮-7日

           Ex:高雄vs屏東-15日

☆重點:只要有一方是直轄市就是15天

62.甲執有乙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記載為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