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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50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應先如何處理?
(A)停職
(B)撤職
(C)休職
(D)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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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JingYi Lu 小一上 (2017/01/15)
司法院 37 年 6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 1.....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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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外星人 國三下 (2019/05/28)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

   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1F
j655058 國一上 (2022/09/16)

111年新法相關規定移動至第14條,並且刪除了舊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在新法如果違反經營商業規定,只能依照第23條處理(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所以依照新法規定,本題無解,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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